國務院印發(fā)《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其中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3件,包括《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修訂草案》;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guī)42件,包括《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
《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政策修訂歷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
2018年7月,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正式下發(fā)。
修訂背景:我國垃圾分類重啟,強制時代來臨;固廢進口政策變化,管理水平提升;固廢處置新形勢凸顯了一些矛盾;固廢減量化和資源化被提上日程。
修訂結果:
修改50 條,新增 14 條,刪除 4 條;
注重“防”與“治”結合;注重與循環(huán)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銜接;調整“固廢法”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存在沖突的條款;
突出“無害化”的底線要求;增加關于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規(guī)定;強調固體廢物產生者是固體廢物治理的首要責任人;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實施“一證式”管理;
提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增設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增加關于環(huán)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條款;增加關于固體廢物科技專項規(guī)劃的具體規(guī)定;
新增關于固體廢物查封扣押、停產整治的條款;提高罰款額度上限;增加對企業(yè)信息公開的要求;增加關于公民義務的條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環(huán)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月公布。同年11月,關于公開征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發(fā)。
如果說,《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延續(xù)、深化和完善,那么管理條例就是對法律定位、執(zhí)法監(jiān)管、責任落實、任務細分的進一步升華。
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八十七條,總則部分9條,申請與核發(fā)有關的18條,按證排污有關的10條,監(jiān)督管理有關的13條,變更、延續(xù)、撤銷有關的10條,法律責任有關的23條,附則4條。
其核心原則仍是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并且擴大了排污許可證覆蓋范圍,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其中,有一些內容值得注意。
第二十五條【排污交易】:排污單位通過壓減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深度治理或技術改造升級實現的污染物排放實際削減量,滿足許可排放量要求的,可以按規(guī)定在市場交易出售。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
2001年,針對違法生產、銷售拼裝車牟利,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印發(fā)。
2019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下發(fā),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背景:藍天保衛(wèi)戰(zhàn)對汽車尾氣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報廢機動車帶來的固廢處置問題突出;地下拆解和廢水、廢氣無序排放矛盾重重;循環(huán)經濟要求下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急需破題;電子垃圾處置成為焦點。
修訂結果:
適用范圍轉變——“報廢汽車”變更為“報廢機動車”,即“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yè)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huán)利用;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xù)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強化回收拆解全過程環(huán)境保護——從“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保護標準”變更為【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huán)境,不得造成環(huán)境污染。
監(jiān)管方式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手段多元——【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tǒng),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tǒng)實現信息共享;【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制度;【第十八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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